日前有立法委員提出,立委的「助理費」可由民代統籌運用,免除檢據核銷,引發外界質疑,恐讓助理費形同除罪化。為釐清助理費制度定位、並保障助理勞動權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7日召開公聽會,強調助理費並非立法委員薪資,而是用於執行職務的公費支出。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高思博:「公款公用這個原則之下,應該要顧及立法委員是探詢民意、代表民意的代議士,所以對於是否公款公用,我們建議是要作合目的性的一個合理的解釋。」
律師 吳佳霖:「其實我覺得大家反而應該關注在說,在薪資以外,其實還有很多的項目是委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他必須要支出的,這個也是為了研究而該有的一個費用。這個我覺得就是應該要給委員一個彈性的地方,因為當你如果不給這個彈性的時候,就會變成是委員他逼不得已,只能從助理那邊挖錢,老實講,這嚴格來講就會變這樣。」
吳佳霖也強調,制度設計的前提,必須確保助理薪資明確化;至於其他職務相關支出,立委若要核銷,仍須檢具單據,且符合法定用途,才能進行報支。
立法院副祕書長 張裕榮:「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位立法委員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
銓敘部法規司專委 蕭麗蓉:「因為他們(助理)均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所以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是屬於私法的勞動契約。」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助理並非依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人員,因此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至於助理費制度及後續改革方向,將尊重權責機關的建議與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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