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9日上午,進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的公聽會。民團指出具有替代性照需求的兒少,都曾經歷家庭、社區、學校失能的狀況,無法從中滿足成長所需,並指出現行法律偏向不歧視、只強調基礎公平分配。不僅如此,民團也指出兒少安置,也出現中央地方不同步的落差。
兒少安置機構聯盟祕書長 廖士賢:「相關的照顧配套,包含多樣化的照顧處所人力,現在也都沒有辦法滿足真正的照顧需要,可是在現在文化還沒有提升到積極可以協助替代性照顧兒少的狀況下,如果我們沒有訂仔細的法規,那就是有漏洞就會鑽啊。」
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 周明湧:「轉安置他是跟著他的戶籍走,而不是跟著他該去的地方去,比如說從台北到花蓮,他的不管是特教資源、或者是醫衛資源,等等資源不會跟過去,他只會有安置費過去,目前沒有罰則,所以只有靠考核的力量,其實很難有中央監督地方、或者協助地方督促業務發展的傾向。」
廖士賢指出現在的替代性政策,具有模糊不具體的性質,各地方政府實施替代政策,但中央缺乏配套措施,因此提出五大訴求,應明訂照顧服務標準、人力配置要求、建立標準作業流程等,來確保兒少安置方式,與照顧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然而,從評估到安置,兒少的司法和行政決定,都具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應優先考量兒少的最佳利益,並依他的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但孩子的需求是否被傾聽,民團也是打上大問號。
兒童權益聯盟祕書長 林慧華:「包括在安置的議題、收出養的議題裡面,我們要做這些決定的時候,我們是不是真的確定,我們都有考慮到兒少的最佳利益,我覺得很大的重點是我們怎麼判斷、怎麼去評判最佳利益。」
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副處長 李宏文:「不管是學齡前的育兒指導,然後學年兒少的網路安全防治、以及觸法少年的相關權益保障,都是跨部會的,所以可能不是現在我們的機制能夠運作。」
李宏文也說,現行法條缺乏兒少申訴獨立管道,導致案件最終回到地方政府,孩子的需求與反映仍被政策忽視,並希望行政院能設置,中央兒少專責單位,保障台灣兒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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