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台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釀成嚴重死傷事件;台鐵向施工廠商等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花蓮地院在20日宣判一審結果。
花蓮地方法院發言人 吳明駿:「本次原告台鐵公司於408車次列車事故發生後,已經以每位罹難者賠償1570萬元之金額賠償各罹難者家屬,並獲得各罹難者家屬簽立債權讓與契約書,同意將本件的財產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台鐵公司;原告台鐵公司並具屬向李姓被告、華姓被告、義祥工業社及東新公司營造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事件。」
台鐵以代位求償方式,先賠償每名罹難者、再分別向承包商等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金額以總支出賠償金額為基礎,但也尊重家屬個別請求的金額主張。
花蓮地方法院發言人 吳明駿:「本案李姓被告違反規定,於停工期間自行施工並駕駛大貨車抵達現場,於大貨車故障熄火之後,因未依規定通知原告或尋求其他適當之救援,反而與華姓被告自行操作不熟悉的機械進行拖吊,導致本件事故發生。」
法官認為,承包商及合夥企業應與被告李義祥負連帶責任,應負擔六成損害賠償;而台鐵未善盡巡查義務,須負四成過失責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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