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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豐水力開發案環現差爭議 今開庭辯論

大綱

已經爭議20多年的世豐水力開發案,當開發商要用10幾年前的「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族人家園附近進行開發,這能安心嗎?而究竟到底要不要針對現在的環境狀況,再做一次分析分析報告,來判斷是否產生變異?今日(28)世豐水力開發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言詞辯論。

蜿蜒曲流,地貌特殊的自然資源,成為開發綠電的最佳場域,只不過爭議20多年的世豐水力開發案,開發後的環境,到底能不能承擔不可逆的環境衝擊,都還有待商榷。

世豐總經理李錦浚拿出環境監測資料,表示欣然接受公評。只不過要沿用10幾年前的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繼續開發豐坪溪流域,需不需要再做二次環現差?28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發商與律師團等人,進行言詞辯論。庭中開發方主張,依照環境評估法第16-1條,停工多年後又要開工,並未規定需要再補做第二次的「環現差」,只不過再追問做環現差對世豐的影響?卻是不便回應。

世豐電力公司總經理 李錦浚:「(再做一次環現差的話,對世豐公司這邊會有什麼樣的成本嗎?)基本上假設問題,我不方便回答。我個人認為這個是不合理的,就如同我剛才講的,他沒有這個環現差的問題,第一個它(世豐)沒有這個義務,再來實質上我這個(環境)監測,要我再做什麼環現差呢。」

依照現行環評法中的規定,環現差只需要做一次,不過律師羅惠馨指出,這已違反立法精神,也就是保護環境的宗旨目的。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羅惠馨:「基於環評事先評估的目的,應該是可以透過所謂的目的性擴張解釋,去包含這個已經做過一次環現差報告的之後,又有停工的這個行為。」

世豐公司在98年通過環現差,中間公司倒閉轉手後東山再起,直到108年,在長期停工下,卻要使用10幾年前的環現差進行施工,環境變異如何把關;律師指出,法律價值也要依照現狀,進行演進。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羅惠馨:「其實我們今天(28)有援引判決,在氣候變遷之下,環境保護的標準,本來就應該要調整;如果有一個法條,它本身的解釋會違反,它整部法律的目的,它其實也應該要去做目的性擴張。」

是否能夠援引「原住民族單列族名」勝訴的精神,當前的姓名條例尚未完成修法,而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姓名權和認同權等,讓原住民族人可以在身分證上單列族語拼音,才有如此勝訴案例。然而,在當前法律追不上保障人權時,該法律是否應該隨著價值演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在4月30日,做出最後判決。

責任編輯:温學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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