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立法院內外都很忙,因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內政委員會進行質詢,關心修法的民間團體和族人也在外表達訴求,而當天下午進入逐條審查時,爭議條文像是只要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就會觸法,將侵害原民自製安全獵槍的零件來源。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原住民的獵槍有一些自製零件,是拿玩具槍的零件去做修改,條文一樣都沒有寫得很清楚,沒有確定就是怕到時候很容易又入罪。」
警政署長 黃明昭:「我們再補充在立法理由裡面,像這種有疑慮的我們就寫在立法理由。」
不過接下來這一條,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者在受許可的狩獵、捕魚,或是原住民的民俗祭儀、傳統文化範圍內的射擊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但目前「獵槍管理辦法」的修正都尚未通過,若未登記合法的自製獵槍到底可不可以鳴槍?在場立委們說什麼都不能輕易妥協,因為一不注意族人使用獵槍,很容易就落入法律圈套。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可是我現在擔心的就是有人去說他沒有申請合法獵槍,他沒有經過申請、他在一個文化祭儀裡面去開槍,但是因為沒有經過申請,我們保障的是有申請的,所以這個才要說清楚。」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我們現在持有的自製獵槍,是違憲的辦法所持有的獵槍,然後我們參加這個公共場合、文化祭儀的時候射擊了,就要依照第9條之1,因為你那個條文寫是要合法的獵槍。」
民進黨立法委員 莊瑞雄 VS. 無黨籍立法委員 Giwas Ali(高金素梅):「我的看法是那已經很清楚了,根本就那麼多部門大家都在講,瑞雄委員為什麼我們、為什麼三位委員在這邊會堅持,就是因為很多原住民的法律都在說明欄裡面,可是在說明欄裡面、現場執法的人都不看說明欄,他們就非常輕而易舉地,而且就很容易地把原住民送辦。」
來來回回不斷釐清歧見,最後共識在九之一條加上但書。
內政委員會召委 羅美玲:「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
逐條審查看似落幕,只不過依照「釋字803號」解釋,宣告現行的「獵槍管理辦法」違憲目前已經超過修法期程,也舉辦多場座談會但尚未取得共識,各界也將持續關注修法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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