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國產署回文趙小姐很不滿。這是一起發生在高雄桃源的土地糾紛。原先趙小姐家人將土地贈予顏家,在民國82年又向顏家買回,準備辦過戶手續時,顏家長輩過世,子女不知道要申報繼承,土地列管15年後移送拍賣,被一位陳先生買走,對此趙小姐不滿,自己的土地被國產署拍賣,繼承人卻沒有收到通知,無法主張優先購買,土地被賣根本不得而知。
地主 趙素貞:「現在他們(國產署)委外辦理,他們就隨便辦,他們就發一個公文給鄉公所,鄉公所貼公告就好了,請問誰會去鄉公所看公告?然後承辦人接到就是轉發給里辦,那我去問里長,里長說他從來沒有看到說公告,那麼問題出在哪?出在說當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家裡土地被拍賣了。」
趙小姐也指控買家,原本談妥以90萬買回土地,後續卻獅子大開口喊到180萬,更要求拆除私人土地上的鐵門,讓他們從私人道路通過,認為是被刁難。
趙素貞:「(買家)他們就去告,就去法院告民事,最近我也才收到法院的民事,民事的就叫我兒子,他告我兒子,為什麼呢?因為那塊地他的通路只有我家這條路,他叫我們這條路讓他走,結果還說叫我們把鐵門拆掉,天下有這種事情嗎?」
對此國產署回應,根據《土地法》73條之1,一年內未繼承土地,以及15年土地列管期限結束,要移送國產署時,會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但已經移送拍賣則會在鄉鎮區公所、村里辦張貼公告。
國產署南區分署副分署長 鍾竹英:「《土地法》73條之1的規定,是講述說標售的時候要公告三個月,所以他整個法規的精神,是以公告來達到通知的目的,所以我們不會再去逐案通知各個繼承人,另外一方面我們對各繼承人的相關資料也不清楚。」
而買方表示目前已尋法律途徑,一切靜待司法判決不便回應。但趙小姐提到,販售國有地時,會有堪查、立牌等作業,私人土地只公告,根本是隨意販售原住民保留地,希望正視原鄉土地流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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