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號:「奇美部落、上訴到底」
原民會所屬的原文發中心舞團,107年在南島民族論壇展演奇美部落勇士舞,遭部落指控未經授權擅自利用涉及侵權,因此提告請求原民會等單位賠償3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1號一審宣判奇美部落敗訴,但族人強調,會上訴到底。
奇美部落阿美族傳統智慧專用權代理人Kacaw Mayaw (鄭志貴)表示,「我想部落還是會繼續堅持、捍衛我們的權利,因為這不只是代表奇美部落,我想這個事件等於是代表整個原住民對專用權的一個看法。」
奇美部落文化發展協會監事Oloh Komo (蔡富榮)指出,「如果我們失守了以後,那未來這個專用權根本沒有它的意義存在,只要大家是說我們是發揚原住民文化,就拿來展演或者拿來使用,這跟我們想像的專用權在保護部落的文化傳統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們會繼續上訴。」
族人擔憂,司法此例一出,未來公部門將有跡可循,用文化推廣名義,逕自利用原創專用權,恐怕難以真正保障部落文化資產不再遭到濫用。但台北地院解釋,這次判決主要針對原告方的請求對象「不適格」,才會予以駁回。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珮禎表示,「因為提供表演並不是原民會,所以主張原民會有國家賠償責任,那這個部分就不成立,原民會是行使公權力的機關,不能夠依照司法上面的侵權行為來請求賠償,而是應該要適用國家賠償法,所以這部分原告的請求也不成立。」
奇美部落委任律師蔣昕佑指出,「奇美部落是原告,其實要負擔比較重的行政責任,必須要能夠將所有侵權行為的要件證明出來,只要任何一個部分是被法院認定為是不構成的,那它就會有可能達到原告之訴駁回這樣子的結果,因此我們也不認為說本案目前可以認定,原民會一定沒有侵權。」
雖然本案尚未針對原創條例中的合理使用範疇,做出明確定義,但原民會再次重申,原創條例架構下,任何商業或營利目使用,都應事先向部落或族群取得授權,但若基於公益性質,則可基於文化傳遞與推廣美意,依法直接使用。
原民會綜規處專門委員曾興中提到,「權利是受到法律的規範的,尤其是傳智專用權16條在正當目的、合理方法情況下,就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直接使用我們的智慧創作。這個其實是除了有利於文化傳遞跟流通外,也事實上也是對於各界使用者,有一個明確的行為邊界的規範。」
然而合理使用界線,兩造雙方看法分歧,接下來奇美部落律師團,將待判決書出爐後,再跟族人研擬對策,並於期限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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