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諮商結果以「關係部落」過半,視作同意通過 。以宜蘭大同東峻礦場案而言,儘管三個關係部落總和,反對票以100多票,遠勝同意的10幾張票數。但若用現行辦法解釋,有兩個關係部落同意,就算通過 。然而這樣的方式,充滿爭議 。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羅惠馨:「它(部落諮商)在操作上應該就是一個部落可以決定他自己那個部落是否要被政府或是私人開發。所以不可能會得出說,現在這種過半數關係部落,可以透過過半數這樣的多數決同意,就可以來取代掉說,有不同意的部落意見 。」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羅惠馨指出,若以現行方式處理,可能影響不同意見部落自決權 。東華大學法律系教授徐揮彥指出,諮商辦法第四條訂定部落同意為關係部落半數通過,但是母法《原基法》第21條,並未授權諮商辦法剝奪或收回部落的自決權,內容有疑慮 。
東華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揮彥:「所以我認為行政命令(諮商辦法)可能在法律授權部分,這樣的制定可能會違反法律保留,那形同造成諮商同意權、自決權被命令所收回去的效果。而且也違反憲法增修條文,依民族意願,那個部落依民族意願的要求 。」
諮商辦法存在爭議,法扶律師羅惠馨表示,應修正諮商辦法,依開發案對部落影響的多寡加權等等 。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羅惠馨:「例如說可能主要開發的建築物坐落的部落,它的投票數要比較多。如果是說我不修諮商同意辦法,還是沒有去區分受影響程度的話,其實應該就要全部的關係部落同意 。」
而徐揮彥則指出,要回歸觀念建立與轉換,重視部落對自然資源擁有的處分權利 。
東華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揮彥:「我認為這個責任不應該把它丟回部落,變成說部落的不同意讓這個開發案無法進行。因為部落的自然資源處分權利是在部落,所以重點還是回到說,這個開發商或者是開發業者怎麼去修正調整你的開發計畫 。」
部落諮商同意,是否以關係部落過半數同意就算通過?不只崙埤部落,過去花蓮卓溪世豐水力發電也面臨這樣的爭議 。如何保障每個關係部落在土地上及自然資源的各項權利,值得持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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