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經過沒有紅綠燈的路口,卻被警察攔了下來,機車騎士還一頭霧水,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哪裡違規。
警方、機車騎士:「閃光紅燈要停車,你直接騎過去。」
路口設置閃光紅燈,依照規定必須先停車後再行駛,若不依規定停讓可罰新台幣600至1800元,但這項規定幾乎都被機車騎士給忽略了,半個月下來警方已經開出超過50張罰單。
民眾 Maleveleve、A:「我是不知道閃黃燈或閃紅燈要停,我只知道經過(路口)那邊的時候要減速慢行這樣子,然後注意有沒有來車。」「就是你要停下來、腳放下來才能走,閃紅燈(時)。」
由於部分閃紅燈路口曾發生死亡車禍,同時因應交通大執法,屏東警方針對行人用路權加強取締,在屏東市區排定閃光紅燈的攔查勤務。
屏東分局第五組組長 蔡鴻哲:「三月份在林森路與仁德路口發生一件A1(死亡)交通事故,主肇因亦為閃紅燈未停等。自今年5月份起配合警政署路口安全等大執法專案勤務,(屏東縣)迄今共取締無號誌路口未停等412件。」
屏東縣警察局表示,依警政署統計發生在交岔路口的交通事故,約占總件數的六成,且「未依規定讓車」為肇事因素之一,為喚起駕駛人交通安全觀念,針對易肇事路口,將加強相關違規項目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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