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長 王美花表示:「大致上還是對於在原住民諮商的部分,可不可以做得更好,以及在補辦環評部分,能不能有效的再做環評相關的管制。」
備受社會高度關注的礦業法修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4號召開礦業法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並逐一審條。針對42條提到的原住民族地區,採礦正當理由認定的立法說明,涉及原住民族事務者,經濟部將要求業者提出證明。倘若有需要,會洽地方或中央原住民族機關查證確認,對此,立委孔文吉堅持反對這項原住民族霸王條款。
國民黨立法委員 Yosi Takun (孔文吉)提到:「這個但書是,如果是位在原住民族的話,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共同來審議,這個理由是不是正當的,而不是礦物局自己決定。這個就是霸王條款,什麼叫倘有需要。」
至於第48、50條說明,經濟部表示尊重部落自主權,可由業者及部落雙方合意,來決定諮商同意有效期限等等,未來核定礦業用地,將會把諮商同意事項,列為處分附款,具有對廠商的拘束效力,立委伍麗華表示,為了避免未來衍生更多爭議,要求文字入法。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 (伍麗華)說:「依據如果說現有的草案,然後前面條文提到有總量及高層的限制,達到後則須重新辦理。相關環評及諮商同意前提下,我們是非常地可以說用指引來取代,但是相關的文字應該要入法,讓部落跟廠商更清楚。」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陳椒華也說:「請經濟部這邊,在院長協商前,能夠來跟各黨團,來做修正文字的確認。」
歷經兩小時激烈的對話,共通過12條條文,保留條文也有15條,將送請院長協商。召委賴瑞隆要求經濟部,持續各黨團立委討論,希望力拼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展現修法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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