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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審查 探礦、採礦權展延法條意見分歧

大綱

延宕已久的礦業法修正草案,今明二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然而在攸關探礦權、採礦權展延的法條,朝野立委則和政部門意見不一,朝野立委認為,如果主管機關遲遲不對展限申請案進行准駁,等於是讓業者的探礦和採礦權無限延長。

經濟委員會召委 賴瑞隆表示:「請委員們如果站在,希望法條通過的角度,都會溝通。」

民進黨立法委員 林淑芬說明:「主席你說溝通很久,我告訴你休息10分鐘,再怎麼溝通都5分鐘。」

立委怒火難熄,召委喊出中場休息10分鐘後再審,14、15號延宕多時的礦業法,進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朝野立委與院版,在第14條意見出現分歧。

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淑芬解釋:「礦權業者在期滿以前,一年到六個月就要申請探礦權展限,這個期間如果他的探礦權四年滿了,然後行政部門還沒有准駁就繼續拖著,請問一下他礦權業者的探礦權,要繼續還是停止。」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補充:「探礦權的展限,不能夠一直在沒有准駁的時候,不能夠一直下去,最多一年也夠,在這一年內要展限還是不要展限,就要做一個決定。」

行政院版本指出,業者的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到六個月期間,得申請展限一次,而展現不得超過兩年,立委認為這條法,在主管機關准駁礦業權之間,礦業者的礦業權仍視為存續,立委認為是為業者提供捷徑,開立巧門,經濟部則出面緩頰,新增規定。

國民黨立法委員 Yosi Takun (孔文吉)提及:「主管機關你准駁的權力,給你四年了然後又給你展延兩年,主管機關你要拿出一個魄力阿。」

經濟部長王美花補充:「這個條文坦白講是體例問題,沒有什麼要故意圖利,條文我建議改成增加第三項,前項的探礦權視為存續期間,因為第二項是指期滿後,沒有准駁會視為存續。所以前項的視為存續期間,就是在期滿後的期間,不得超過第一項的兩年期間,就是展限的兩年期間。」

經濟部提出的新建議,立委們仍有疑慮,最後由經濟委員會召委宣布,請經濟部先整理條聞文字,讓朝野立委看過後再討論,裁定相關條文先保留再溝通。

責任編輯:芷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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