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我們如果是在原住民的,傳統領域裡面開發溫泉地熱,一定要依照我們的原基法第21條的規定,我們要取得民眾諮商的同意,才能夠來開發。」
行政院版地熱專章草案出爐!將送交立法院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地熱專章明確寫到,地熱發電開發的申請流程, 當中更要求開發業者,若在原民土地或周邊一定距離,進行開發或探勘,就應踐行部落諮商同意程序,否則就無法取得開發許可。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說明:「沒有完成原基法相關的要求,他的開發許可就不會被通過。」
太麻里鄉民代表陳孫金解釋:「你今天沒有給我們答案的話,我不騙你再來會愈來愈激烈,我先跟你預告,我們會愈來愈激烈 。」
根據地熱資料查詢平臺,全台地熱資源集中宜花東。無論是探勘或準備開發,都曾出現與部落得衝突爭議。因此若法案正式上路,也有望解避免爭議發生。但修正草案的諮商同意程序,也明確提及法源依據,就是原基法第21條。但有可能面臨諮商同意範圍,仍排除私有地的疑慮。
曾文生補充:「它的法源是來自原基法,所以其實還是我們會遵照,原基法的規範來辦理。」
排除私有地這項疑慮還是得看草案進立法院後,立委與經濟部怎麼協商。此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還有項重大變革,就是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至於相關標準也將另訂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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