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游錫堃說:「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10條之1至第10條之3條文刪除,第12條條文並將第1條第4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通過。」
在震驚社會的台南殺警案發生後,各界關心《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進度,30號立法院三讀通過,明訂四種情境下,包含警員遭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或是有事實足以認定,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再來要是嫌犯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是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以及其他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員警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雖然放寬警械使用,但也不是修法就能立刻到位,在野黨強調,基層員警教育訓練同等重要。
國民黨立法委員Sra Kacaw鄭天財說:「能夠逕行鳴槍射擊不必再警告性的防範,警察人員的生命安全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就是未來的相關的訓練更為重要。」
民眾黨立法委員張其祿說:「這個地方我們就在附帶決議中要求內政部跟警政署也要有完善的教育訓練跟規劃,來明確地教育宣導才能夠讓真正逕行使用槍枝的時機能夠更被明確地執行。」
為了不讓員警陷入,危急自身性命時不敢開槍,又怕開槍後捲入司法糾紛的窘境,修法中也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若以後發生爭議案件,得以協助釐清真相。另外,在緊急情況下,警察違反使用規定,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侵害民眾的賠償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免得讓員警執法後,還得面臨司法訴訟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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