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花蓮地檢署搜索玉里鎮長蔡秋龍住處跟辦公室,發現相關事證。在羈押4個月後,地檢署依貪汙罪對蔡秋龍提請公訴。檢方發現,蔡秋龍跟妻子合開的建設公司因為財務周轉不靈,因此把標案廠商當成自己金庫,進行融資。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廷說:「廠商就等於被告蔡秋龍的融資金庫,蔡秋龍需要融資就可以隨時用無息或低利息的方式向廠商借款,這部分核算不正利益大概超過百萬元。」
檢調發現,身為鎮長的蔡秋龍,把工程得標廠商當成融資對象,以無息或低息借款。甚至,為了收取賄賂,把小型工程交由特定廠商施作。此外,109年間東豐里長過世,蔡秋龍更指派自己的司機擔任里長,領取每月4萬5補助費,當作自己開銷,總計3項違法行為的不法所得,超過2000萬元。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廷說:「檢察官認為蔡姓被告辜負鎮民的付託破壞政府公務員廉潔的形象,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5年,以示懲戒。」
玉里鎮居民Takiyo說:「我是覺得很不認同也非常難過,因為畢竟各個部落有想要做一些設備的裝修或改善,納稅人繳的這些錢這樣私自運用的話,我是覺得我們選你當鎮長根本就是沒有用啊。」
後來,花蓮地方法院裁定60萬元交保,而根據地方制度法,因羈押而停止職務的人員,釋放期間在任期屆滿前,可依法申請復職。只是違法形象已經產生,恐已大大影響選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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