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職場性騷擾案件連環爆,統計去年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總件數共621件,其中新增納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涉案件數有109件,最後成案33件,顯示涉及高層的職場性騷擾案件不在少數,但成案比例仍有限,為強化規範,勞動部4/8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進一步明確「最高負責人」的認定標準。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 黃琦雅:「基本上有一些NGO團體,或是當事人有反映說,所謂的最高負責人是誰,這個觀念就很重要,因為最高負責人的明確化,會影響到受僱人,就是被申訴人,他的相關救濟程序。」
根據規定,6大類包含現任或曾任董事或監察人者;持有20%以上股份大股東;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代表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配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受僱人如果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 黃琦雅:「所有的性騷擾行為裡面,最多的還是肢體行為占超過六成,然後其次是口語超過四成,是口語的性騷擾,這部分我們也希望,內部單位在做性騷相關,教育訓練的時候,都要提醒員工跟員工之間,特別是肢體行為,跟口語之間要特別注意。」
勞動部表示,如經認定有職場性騷擾行為,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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