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 林政翰:「明明是先有養殖的,後來才有光電的需求,這不就變成乞食趕廟公嗎?獨獨讓光電業者去賺錢,風險最後卻要要求是由養殖業者,還是養殖協會來做,甚至是漁業署來承擔,有辦法承擔嗎?」
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 陳祺忠:「我們無論從以前的漁電共生、環社檢核,到現在的各項的政策的制定,我們發現我們主導的就是能源署要求我們,要把發電量發出來,漁業署就被強制去執行這個政策。所以他們的做法,有站在養殖戶這邊想嗎?」
(口號:圈地種電,不利養殖。漁電共生要落實,不能變成寄生。)
針對環團訴求,農業部漁業署回應,漁電共生政策原則並未改變,仍將維持「以養殖為主、綠電為輔」的方針,並坦言已觀察到部分光電設施規劃未必符合養殖需求,未來將持續檢討並調整制度設計 。
農業部漁業署養殖漁業組長 陳文深:「避免說,到時候設了之後,那個養漁的我就不好操作的這個問題。這也才是落實養殖為本的部分,也才落實說,所謂的專業分工。」
此外,經濟部能源署也補充表示,在未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養殖事實前,將不會核發電業執照,業者亦無法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強調絕對不允許「假養殖、真發電」的情況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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