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45年次的台東海端鄉錦屏部落古姓族人,在8歲的時候因父母相繼離開,最終由父親的大哥(大伯)扶養並視同己出,而養父母死後無子女,他想補辦法律上的收養以繼承遺產,但8歲已超過民法上的「自幼」的定義,導致法院無法承認他養子的身分。
錦屏部落族人 古錦盛:「我爸爸走的時候、媽媽要改嫁,我媽媽交給我大伯說,這個小孩子給你。」
法扶律師 林韋翰:「早期是有一個自幼扶養的條文,雖然上面寫自幼扶養,沒有限制年齡,但我們的司法院解釋,這過去70年來都解釋說這個自幼的意思就是要未滿7歲。」
律師表示法院一審以及二審過程,都引用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所謂自幼是指未滿7歲,由於古姓族人被照顧時已滿8歲,而且沒有任何領養的書面證據所以判決敗訴;而後來在法扶台東分會協助下,再次提出《原基法》第30條規定,最高法院法官更著重憲法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保障精神,最終法官也認為,原審未詳究原住民傳統習俗,僅以民法規定對古翁做不利判決,更有可議,原判決應予廢棄。
法扶律師 林韋翰:「就是布農族常見的傳統慣習、收養的慣習,要去收養照顧弟弟的小孩,這樣的慣習當中被最高法院承認說,這樣過去自由扶養的條件,應該要去參考布農族傳統慣習,特別是這個收養案件是完全發生在傳統領域之內。」
律師表示目前案件已進入三審階段,最終結果不僅關乎個人收養關係的認定,更考驗政府如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的精神,也期待司法能納入族群文化視角,也為台灣多元文化社會的法治實踐,樹立重要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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