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體檢體、健康資料,到研究成果如何使用,依「人體研究法」規定,以原住民族為目的之研究,除了依一般人體研究程序辦理,也必須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個人,以及族群部落同意,研究成果發表同樣適用。
原民會主委 Ljaucu Zingrur(曾智勇):「希望這樣的一個研究計畫,能夠轉化成來推動,來改進,讓我們的族人,從參與一直到決策,都能夠參與,而且這個計畫的成果,能夠回饋到我們原住民的族人。」
目前相關制度也進一步規範,研究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內容、檢體及資料蒐集分析,都要進入諮詢及同意程序;研究過程也要約定族群參與、商業利益回饋,以及研究成果技術移轉等事項。
人體研究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專管中心 Yimaun Subeq(怡懋.蘇米):「最關鍵的重點就是未來的十年,我們如何透過學術端,然後我們所有的原住民族群,可以借力使力的部分,重新透過這樣的一個,借力使力的過程當中,去保留我們原住民,從我們健康的資料,以及各種的,資料庫的取得過程中,真正的來達到,我們健康平等這件事情。」
對實際投入研究的族人而言,除了制度建立,研究者本身如何理解原住民族也同樣重要,就讀靜宜大學博班的潘穎表示,研究者必須從自身角度重新理解,什麼才是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研究方式。
靜宜大學原住民專班教師 Idis·Kazangiljan(潘穎):「今天其實到彰師大,主要就是藉由,這樣CRB的研習去了解,在學術上或是在原住民的研究上,我們可以怎麼樣去,用很正向的,很正面的方式去面對,尤其我們自己是研究者的角度,去做到一個正確的研究方式。」
人體研究諮詢同意機制邁入第10年,從過去被研究,到現在制度逐步強化原住民族主體性。透過這次研討會,從學術端、臨床端及族群端的整合下,期盼研究成果能真正回饋族人,真正改善原住民族健康的權利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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