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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向立院提覆議、釋憲? 一次看懂報請程序

大綱

可以看到地方對於13日,立法院在藍白人數優勢下,投票表決,三讀通過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正草案,包含原民會主委的族群背景,以及聘用委員改為無給職,還有很多聲音,而針對族群委員的遴選制度,前立委和學者也分別對此表達看法。而相關修法三讀通過後,原民會也回應,將研議提覆議或聲請釋憲,而接下來要帶大家,來了解在什麼狀況下,行政院可以對立法院提起覆議和釋憲。

首先來帶大家看到,三讀條文的重點,主要是針對原民會主委,原本是只要具有原民身分,三讀過後,是要修正為山地、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

再來第四條,就是爭議不斷的各族群聘用委員薪給問題,三讀通過的條文,將把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當然,條文三讀過後,民進黨立委伍麗華,就表達這是自我閹割、自我殖民和自我歧視的修法,更是藐視民族意願,而在民族意願部分,同黨立委陳瑩以卑南族為例,卑南族的族群委員是,從2012年開始,是10部落經過遴選辦法產生,再經過民族議會來審查。

不過,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和高金素梅等人,則是強調不是廢除族群委員,依舊會有族群委員會議,繼續討論原民的相關政策,並且在附帶決議中也表明清楚,刪除的2千多萬的經費,要用來新增原民會的員額。

不過繼續帶您回過頭來看,原民會組織法的相關修法進程,其實就可以看出,朝野的意見從在委員會內就無法達成共識。

包含在司法還有內政委員會討論,送黨團協商,在院長韓國瑜協商下還是沒有結果,送院會處理,場面也就越來越混亂,11月底院會審查原民會組織法時,朝野爆發肢體衝突,最後也散會,最終在13日院會經過表決,發言攻防下,仍舊是在藍白人數優勢下,贊成票分別是58票和57票,三讀通過的修正案。

儘管在修法過程朝野意見不同,其中在各族群間討論也沒有停過,像是邵族提出聯合聲明,修法是癱瘓原民會運作,表示強烈反對,如果沒有討論空間或是善意,將連署罷免提案的委員等,接著卑南族民族議會的聲明也是強調,族群委員是民族跟政府間的溝通橋梁,也說「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行之有年,是有民族意願的基礎在,不可輕蔑主體性。

而在族群委員的遴選機制上,前立委同時也是賽德克民族議會總召集人Walis Perin和排灣族民族議會議長曾華德,談到若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將是任務性編組,是諮詢的角色,無法長時間去執行,也舉例各族群委員就像各族間的大使。

而台東大學副教授Haisul,則是強調族權委員的遴選機制和任務執掌才是討論的關鍵,由民族議會推舉出來的具有族群代表性,並且任期改成,不隨主委異動而改變,上任後也可以簽相關契約,專注關心族群事務,也不該參與任何政黨活動。

在眾多討論之下,13日原民會組織法依舊三讀通過,接下來原民會也將研議覆議或是聲請釋憲,原民會表示因為牴觸憲法第53條,以及釋字第613號解釋「權力分立」核心價值,不過究竟什麼是覆議?

阿美族律師Kacaw Siyo也特別解釋,行政院若對立法院三讀決議的法案,認為窒礙難行,經過總統核可後,並在決議送達行政院的10天內,可移請立法院進行覆議。

另外,談到的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在這次的修法中,反映在主委的身分資格,還有族群委員給予無給職是不是會干涉到行政院在執行法律,還有執行相關政策的時候產生問題,侵害到釋字第613號裡面所談到,權力分立的核心。

如果覆議案行不通,行政院提出覆議,立法院仍舊維持原案,行政院就可以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交由大法官來決定,是否違憲。

而聲請釋憲的狀況,有可能是合憲的狀況下,法律經過總統公布後,行政院就必須執行,若是違憲,也分成立即失效,也就是宣判的當下,就直接失效,或是有設定期限的定期失效,在這段時間裡,立法院就必須針對違憲的條文,進行修正。

不過接下來行政院是否會提出覆議,原民會也表示制度可以檢討,體制可以革新,不過族群委員的核心價值,才是族群事務推進的關鍵。

責任編輯:Pa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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